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24〕3号
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099161436Y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春路与梧桐街交
叉口河南科技园南配楼1号楼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永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6月21日,我厅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出具的郸城县郸虎新型墙体建材厂编号为KLH23080401的废水、废气(有组织、无组织)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编号为KLH23080402的有组织废气比对检测报告及其原始记录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具体情形如下:
1. 检测报告(编号KLH23080401)原始记录样品交接单无组织废气氟化物Q01007-009、Q02007-009、Q03007-009、Q04007-009样品使用的是玻璃纤维滤膜,违反了《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955-2018)第8.1.1条“……在第二层支撑滤膜网垫上放置一张磷酸氢二钾浸渍滤膜,中间用2mm~3mm厚的滤膜垫圈相隔,再放置第一层支撑滤膜网垫,在第一层支撑滤膜网垫上放置第二张磷酸氢二钾浸渍滤膜”应当使用磷酸氢二钾浸渍滤膜的规定。
2. 检测报告(编号KLH23080401)厂界无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表未显示采集全程序空白(样),违反了《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HJ955-2018)第8.1.2条“……将空白滤膜安装在采样头上不进行采样,空白滤膜在采样现场暴露时间与样品滤膜从滤膜盒(袋)取出直至安装到采样头时间相同,随后取下空白滤膜并随样品一起运回实验室”应当采集全程序空白(样)的规定。
3. 检测报告(编号KLH23080401)有组织废气比对检测采样记录表中只有一个采样人员(孔德然),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十九条:“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规定。
4. 检测报告(编号KLH23080402)厂界无组织废气现场采样记录表中只有一个采样人员(孔德然),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第十九条:“开展现场测试或采样时,应根据任务要求制定监测方案或采样计划,明确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内容。可使用地理信息定位、照相或录音录像等辅助手段,保证现场测试或采样过程客观、真实和可追溯。现场测试和采样应至少有2名监测人员在场”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利润季报和工资表各壹份(共4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人数证明(14人)壹份(共1页)、员工离职申请表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你公司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
2. 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贰份(共2页)、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公司行政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你公司技术主管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勘查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查照片捌张(共8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调查询问笔录》贰份(共10页)、《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现场检查记录表》壹份(共2页)、编号KLH23080401检测报告及原始凭证(原始记录样品交接单)复印件壹份(共45页)、编号KLH23080402检测报告及原始凭证(原始记录样品交接单)复印件壹份(共44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3年8月环境条件监控记录壹份(共1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仪器使用记录(2023年度、电子天平、仪器型号FR124CN、仪器编号KL-JC-0004)壹份(共7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仪器使用记录(2023年度、电子天平、仪器型号AVW0D、仪器编号KL-JC-0014)壹份(共54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仪器使用记录(2023年度、离子计、仪器型号PXSJ-216F、仪器编号KL-JC-0001)壹份(共3页)、河南可林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仪器使用记录(2023年度、离子分析仪、仪器型号PXSJ-216、仪器编号KL-JC-0094)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你单位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8月26日,省厅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2024年9月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告字〔2024〕1号)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之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4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等级为4,违法行为发生频次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发生地点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为10万元,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为2万元;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为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为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分别为2、4、2、1、1。
处罚金额(X)=2+(10-2)×[(1/5)2+(12+22+12+22+42)/(52×5)]×50%=2.992万元。
经研究,我厅对你单位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贰万玖仟玖佰贰拾元整(2992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财务审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综合执法处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