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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121 分类:
发布机构: 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4-05-2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4〕8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4号建议的答复

孟旭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及车载柴油机设备管控的建议》收悉,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期待是对我们的最大鼓舞,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是制定政策文件。2020年以来,我厅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0〕30号,2020年4月30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61号,2021年9月6日)、《关于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精准管控工作的通知》(2022年6月14日)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专项文件和移动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二是划定禁用区域。截至2022年6月,全省共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7136平方公里。《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提出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要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

  三是开展监督检查。各地每年组织开展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抽测工作,抽测量为当地已上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数量的20%,重点核验信息公开、污染控制装置、编码登记、在线监控联网等情况,规范化开展排放检测,对未按照规定加装或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禁用区使用排放超标机械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中相关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依法处理。

  四是强化综合考核。在每年开展的省辖市污染防治攻坚成效考核中设置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评分项目,对各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信息和定位信息传输、监督抽测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监督抽测发现不合格机械情况等3项进行评定。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重点任务量化积分排名中,对各地机械信息采集、监督检查、执法处罚等重点任务开展情况实行月度积分排名,积极推动各地扎实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推进立法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研究制定《河南省移动源污染防治条例》,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定期检验、禁用区划定、禁用区执法处罚等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明晰,进一步完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我厅将于6月份成立条例编制小组,启动编制工作;12月底前,配合省人大环资委完成条例立法调研。

  二是开展排查整治。6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排查整治工作,对自2020年以来印发的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文件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通过市级自查、交叉互查、省级抽查,解决存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不实不细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工作质效。

  三是鼓励社会参与。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提高全社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危害的认识。建立有奖举报机制,鼓励社会各界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微信或网页举报平台对发现的机械冒黑烟、闯禁用区等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章,加强行业自律。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关心和支持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帮助我们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2024年5月25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李彦君

  联系电话:0371-66309260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府督查室,信阳市人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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