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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077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05-08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现有工程清洁生产技改及建设12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及20万吨食品包装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4〕28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现有工程清洁生产技改及建设12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及20万吨食品包装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697307482M)上报的由河南绿韵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兴泰纸业有限公司现有工程清洁生产技改及建设12万吨化学机械木浆及20万吨食品包装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新乡县纸制品专业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排放。备料筛选、再碎及淀粉卸料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限值要求。碱炉废气排放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中生物质锅炉的有关限值要求。

  2. 废水。项目生产及生活废水均依托经过技术改造的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部分回用生产,其余排入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应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限值要求,以及《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的有关限值要求。

  3. 噪声。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强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东、南、西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北厂界应满足2类标准要求,且不得对周边声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良影响。

  4. 固废。强化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设立明显标志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废气、废水、噪声、土壤、地下水等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建成后,新增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0.147吨/年,从关闭新乡市宏晨机械有限公司形成的削减量中双倍替代;新增废水污染物入河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30.1215吨/年、氨氮1.5061吨/年,从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2023年扩大污水处理量形成的削减量中等量替代。

  (七)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保护责任,确保本项目实施后不对区域水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配合当地政府加快推进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新乡县综合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工程、东孟姜女河新乡市区段水质提升与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在东孟姜女河青龙路化肥厂东和南环桥断面不满足水质目标要求的情况下,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4月3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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