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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055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04-1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荣荣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18万吨硼硅特种家电玻璃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4〕2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荣荣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18万吨硼硅特种家电玻璃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荣荣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MA9KU2B94A)上报的由河南睿嘉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荣荣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7.18万吨硼硅特种家电玻璃制品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配料、破碎产生的颗粒物分别经覆膜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放;熔制废气经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高效除尘、SCR脱硝处理后排放;钢化和退火废气经低氮燃烧、高效除尘、SCR脱硝处理后排放。各项污染物经相应处理后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补充修订版)》中A级企业指标排放限值要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要求。

  2.废水。项目玻璃清洗废水采用混凝沉淀+过滤预处理,与经化粪池处理后的生活污水,排入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满足封丘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运输污染。石英砂等原料进厂及产品外运采用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货车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清洗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合理设置运输时间和路线,减少沿途噪声影响。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熔制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严防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建成后废气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1.4936吨/年、二氧化硫0.6336吨/年、氮氧化物6.5521吨/年,由辉县市清洁取暖改造形成的削减量中倍量替代。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3509吨/年、氨氮0.0175吨/年,由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2023年进水量增加形成的削减量中等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表》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4月12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封丘分局、河南省生态环境技术中心。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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