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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047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04-02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河淮滨至三河尖航道提升工程(固始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4〕1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淮河淮滨至三河尖航道提升工程(固始境)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中豫航道有限公司:

  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91410100MA9M58T58T)上报的由河南省豫启宇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淮河淮滨至三河尖航道提升工程(固始境)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淤泥土方堆存后,及时喷洒植物除臭剂,抑制恶臭气体排放,及时外运综合利用,减少堆存时间;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加强船机设备排气污染的监督和检测工作,单机功率大于130kw的船舶安装除尘效率不低于80%的单机除尘器,按照规范对船舶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水上服务区餐饮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后烟气排放浓度满足《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小型餐饮服务单位的标准要求。

  2. 废水。项目施工尽量安排在枯水期,项目施工机械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经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使用或作为场地洒水,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洒水抑尘或绿化用水,不外排;临时堆土区淤泥土方退水自然沉淀,必要时添加絮凝剂沉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要求后,经西截岗沟排入淮河;严禁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附近河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施工时间避开取水时间,不得越界施工。营运期,船舶产生的废水暂存于船舶自备容器中,及时交锚地、港口、码头等具有污水收集功能的航道设施进行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 噪声。施工期应采取低噪声机械、合理设置施工场地及施工方案,科学安排施工时间,设置施工临时围挡和临时声屏障等措施,减小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尽量避开村庄等敏感目标,车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加强施工期噪声监测,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应加强船舶管理,在临近敏感点处设置限速、禁鸣警示标志;合理设置航标位置,以便在弯道、渡口附近提前降速,减少鸣笛次数。

  4.固体废物。施工期,剥离表土临时堆存在施工区内一侧,施工结束后用于项目施工区覆土恢复,多余土方及时进行综合利用,涉水土方采用运泥船运往临时堆土区处置;建筑垃圾收集后运至管理部门指定收纳场所;运营期,水上服务区设置船舶废油收集装置,定期送交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送所在地环卫部门收纳场所处置。

  (四)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优化工程布置、规范施工行为,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减少施工扰动面积,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施工期加强野生动植物观测,对发现的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在项目涉及的自然保护区内施工应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设置施工营地、弃土场等临时占地,严格控制施工范围,施工后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缓生态环境影响。

  工程沿线穿越河南固始淮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航道疏浚与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搭界,并临近阜南县城南地表水厂、阜南县蒙洼中心水厂及其水源保护区。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相关主管部门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要求,采取设置防泥幕帘和分隔膜、优化施工时间、严控施工范围等措施,减轻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施工结束后应及时进行增殖放流、生境恢复及植被绿化,切实减轻对河南固始淮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鱼类三场”的影响。工程建设、运营应同时满足相应保护地生态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

  (五)防范环境风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制定并严格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将环境风险影响降至最低。项目环境风险主要是燃油船舶的溢油风险事故,采取油污拦截、清理、消防等应急设施加强风险防范;落实进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建设,确保不造成环境危害。

  四、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4年3月2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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