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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010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01-17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电镀中心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4〕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电镀中心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1425MA3X50106A)上报的由河南省昊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商丘市海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虞城县电镀中心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属于原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发生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虞城县产业集聚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环境造成的影响,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落实现有工程“以新带老”措施,电镀生产线氯化氢、硫酸雾、氰化氢经处理后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5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电泳生产线挥发性有机物经处理后应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要求。

  2. 废水。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的要求处理废水,严防各车间废水“跑冒滴漏”、交叉串排。含铅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镀铬、镍的电镀工段废水(包括含铬钝化、镍封、退镀工序等)及相应清洗废水全部回用不外排,其他生产废水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外排至虞城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水质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以及虞城县污水处理进水水质要求。

  3. 噪声。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产生的固废、危废应按规定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镍、总镉、总铬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内容进行监测。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项目变更后,新增重金属铬排放量72公斤/年,从全省重金属减排结余量中调剂。其他大气、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新增,排入外环境化学需氧量19.04吨/年、氨氮1.904吨/年、颗粒物0.28吨/年、二氧化硫0.576吨/年、氮氧化物2.8吨/年,挥发性有机0.1826吨/年;全厂排入外环境化学需氧量39.14吨/年,氨氮3.914吨/年,颗粒物0.56吨/年,二氧化硫1.152吨/年,氮氧化物4.48吨/年,挥发性有机0.1826吨/年,重金属铬72公斤/年。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全部建成后,按规定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2024年1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商丘市生态环境局、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虞城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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