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主题分类 >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 > 环境影响评价
索 引 号: 10320-01-2024-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4-01-0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轻质基板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24〕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轻质基板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许昌安彩新能科技有限公司光伏轻质基板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该项目新增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方案需进一步核实完善,我厅决定暂缓审批并退回该《报告书》,待上述问题解决并修改完善《报告书》后,再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若认为本意见侵犯你公司合法权益,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5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月5日印发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