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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3-00093 分类:
发布机构: 南水北调生态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3-05-26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3〕5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9号建议的答复

范耀江代表: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加快许昌市北汝河通航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北汝河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情况

  北汝河为许昌市市级饮用水源,2019年,许昌市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要求开展了北汝河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划分方案已通过河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批复文件为《关于划定调整取消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通知》(豫政文〔2019〕125号),批复保护区具体范围如下:

  1. 一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百宁大道桥河道内的区域及河道外两侧防洪堤坝外沿线以内的区域;颍汝干渠渠首至颍北新闸河道内区域及河道外两侧50米的区域。

  2. 二级保护区:北汝河大陈闸至百宁大道桥一级保护区外,左岸省道238至右岸县道021以内的区域;北汝河百宁大道桥至平禹铁路桥河道内的区域及河道外两侧防洪堤坝外沿线以内的区域。

  3. 准保护区:北汝河平禹铁路桥至许昌市界内(鲁渡监测断面)河道内的区域及河道外两侧1000米的区域;柳河河道内区域及河道外两侧1000米的区域;马湟河河道内区域及河道外两侧1000米的区域。

  二、关于保护区取消有关事项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调整,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目是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先取消饮用水水源地。虽然许昌市已接通南水北调水源,但北汝河仍为许昌市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可以为许昌市供水提供多重保障,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仍十分重要,在水源地未调整之前,暂不宜取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关于在保护区内通航的有关建议

  针对您提出的“行驶天然气动力的船只,将航运货船拖出此区域”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即便采用天然气动力船只拖行,货船进入保护区内也会增加污染饮用水水体的风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

  下一步,在北汝河饮用水水源地调整之前,我厅将持续做好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保护区规范建设,持续开展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排查,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后续根据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情况实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今后继续支持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环境治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2023年5月24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南水北调生态环境处 闫鹏飞

  联系电话:0371-66309256;18236018585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府督查室,许昌市人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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