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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3-00083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05-2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黑岗口河段河道整治疏浚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3〕2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黑岗口河段河道整治疏浚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农业农村局:

  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11410200MBIK72100U)上报的由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编制完成的《开封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黑岗口河段河道整治疏浚试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在10个工作日内,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三)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四)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施工期应加强扬尘管控和施工机械尾气管控,施工场地采取设置围挡、物料覆盖、洒水抑尘、车辆清洗及密闭运输等措施,严格控制施工扬尘;施工期废气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相关机械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 废水。施工营地应避开环境敏感目标,机械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经含油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循环利用;生活污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抑尘及绿化;临时泥沙处理区废水通过截渗沟汇入退水渠内,不排入黄河干流或水源保护区;船舶含油废水经专用设施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不得擅自处置;禁止向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附近河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及其他废弃物;按照施工期监测制度定期对水源地水质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反馈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

  3. 噪声。加强施工噪声监管,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合理安排作业时间、近距离敏感点周边设临时隔声屏障等措施,减轻施工噪声对周围居民的不利影响;施工噪声排放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 固体废物。应妥善处置或综合利用各种固体废物。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进行控制。落实临时泥沙处理区处理处置措施,对泥沙等弃土方及时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

  (五)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施工期应优化工程布置、规范施工行为,认真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合理安排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范围,减少扰动面积;对临时泥沙处理区采取覆盖、拦挡、防渗沟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及时进行生态恢复;施工期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观测,对发现的保护类野生动植物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在项目涉及的省级湿地保护区实验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施工应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得设置施工营地、物料堆场及弃土场等临时占地,施工后及时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最大限度减缓生态环境影响。

  (六)防范环境风险。项目应制定周密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和物资,强化应急演练,最大限度防范生态环境风险;严格预防挖泥船等施工设备油污泄露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做好应急输水等措施,防范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四、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单位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5月2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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