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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3-00051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04-25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豫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料结构调整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3〕1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豫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料结构调整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豫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9001MA441PRR4Q)上报的由河南省科悦环境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豫铖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原料结构调整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经济源市玉川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备案。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园区规划环评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富氧熔炼炉烟气经急冷、袋式除尘、活性炭吸附、脱硝、脱硫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配料废气经袋式除尘处理;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各项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表4标准要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等标准限值要求。

  2. 废水。项目废水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脱硫压滤废水、换班淋浴废水和洗衣废水依托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现有铅酸废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于脱硫补水,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河南鑫铖动力源有限公司现有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与其他清净下水一起排入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水质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的要求。

  3. 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熔炼炉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内容进行监测。

  (七)本项目为技改项目,项目建成后不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技改后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二氧化硫11.52吨/年、氮氧化物11.52吨/年,颗粒物1.85吨/年,化学需氧量0.0185吨/年,氨氮0.001吨/年,重金属总量0.4吨/年。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项目投运后,按要求对熔炼炉炉渣进行危险废物鉴定,在鉴定前,熔炼炉炉渣按照危险废物要求进行管理,并在运行2-3年内适时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改进提升。

  五、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4月2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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