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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3-00041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04-0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百万吨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3〕1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百万吨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你公司(91410300721836588G)上报的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百万吨乙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经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已列入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报告书》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的项目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乙烯裂解炉废气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处理后,经60米高排气筒排放;区域热电联产锅炉烟气经半干法脱硫+SCR脱硝+电袋复合除尘处理后,经210米高排气筒排放;两套EVA装置RTO焚烧炉和全厂RTO焚烧炉烟气分别经35米和30米高排气筒排放;全厂废气废液TO焚烧炉烟气经30米高排气筒排放;各聚烯烃装置干燥器、料斗、料仓等设备含尘废气经除尘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罐区和液体装卸区设置油气回收设施;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污水池、危废暂存间等排放的有机废气密闭收集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排放。各项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限值要求。

  2. 废水。项目废水严格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原则处理,加强厂区管理,严防“跑冒滴漏”。乙烯废碱液采用催化湿式氧化+深度处理达到外排标准后,与新建污水处理场出水合并外排。其余装置生产废水、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排污水、循环水场排污水、化学水站排污水、凝结水站排水、生活污水、污染雨水等废污水均进入新建污水处理场,经深度处理后部分回用于循环水系统,剩余RO浓水经管道排入涧西沟。外排废水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的要求,其中氨氮、石油类、氟化物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水质标准要求。

  3. 噪声。项目高噪声设备采取减振、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4类标准要求。

  4. 固废。项目固体废物采取分类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渗等措施,物料、污水及废气等采用架空管道密闭输送,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完善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加强日常巡检和管理,加强与园区管委会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应急联动,设置“单元-厂区-园区/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项目裂解炉烟气及区域热电联产锅炉烟气排放口均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在线监测设施;RTO焚烧炉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施;TO焚烧炉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氨在线监测设施;碾磨系统废气排放口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设施;污水处理场低浓度废气排放口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设施。项目污水总排口安装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在线监测设施,设立明显标志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监测计划,定期对项目废气、废水、噪声及周边环境空气、土壤、地下水等内容进行监测。

  (七)项目实施后,新增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二氧化硫369.65吨/年、氮氧化物895.18吨/年,颗粒物240.62吨/年,新增废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140.16吨/年,氨氮7.01吨/年。其中二氧化硫从关闭河南省白鹤化肥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洛钢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氮氧化物从关闭河南省白鹤化肥科技有限公司、洛阳洛钢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洛阳双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南东华鼎盛热力有限公司、拆除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电机组以及洛阳环洛再生能源有限公司氮氧化物深度治理等减排工程形成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颗粒物从关闭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洛阳永龙能化有限公司形成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化学需氧量和氨氮从关闭洛阳榕拓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白鹤化肥科技有限公司形成的减排量中等量替代。上述减排工程全部完成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相关落实情况按要求纳入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配合当地政府加快推进项目配套的中水输水管网建设,中水输水管网建设完成后本项目方可正式投运;配合做好原有排污口整改工作,依法开展新建工程入河排污口论证及报批,新建工程入河排污口正式获批前本项目不得排放废水。

  五、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严格实施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3月31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孟津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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