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含氢氯氟烃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豫环办〔2020〕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度在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的消耗臭氧层物质使用、销售及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经营活动单位名单(第二批)予以公告(见附件)。请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向无生产配额许可证、无年度备案的单位买卖HCFCs产品。
附件:1. 2023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销售单位备案名单(第二批).pdf
2. 河南省从事ODS回收、再生利用和销毁经营活动单位备案名单.pdf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