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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3-00005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3-01-10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龙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3〕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龙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河南龙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1326MA9KBE691Q)上报的由河南欣原环保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龙鑫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有效落实。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保护的各项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而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项目应采取合理措施,强化各类废气收集处置工作,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无组织废气排放。项目原料装坩埚,填充料回收处理,成品筛分、除磁、打包,报废石墨坩埚回收处理以及石墨化等工艺废气经处理后分别满足《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2-2020)表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以及《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中A级企业要求。

  2. 废水。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处理废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 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西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标准要求,其他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 运输污染。原料进厂及产品外运采取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指标货车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清洗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合理设置运输时间和路线,减少沿途噪声影响。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监测计划,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石墨化废气排气筒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6.5320吨/年、二氧化硫22.0697吨/年、氮氧化物4.5306吨/年。其中颗粒物排放量从河南省铝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南阳淅减汽车减振器有限公司2021年无组织治理、淅川县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深度治理、淅水混凝土有限公司2021年提标改造工程减排量中倍量削减替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从河南省铝业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治污设施提标改造治理工程减排量中倍量削减替代。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投运前上述减排工程全部完成,减排工程落实情况按要求纳入项目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的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分别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表》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3年1月7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南阳市生态环境局、南阳市生态环境局淅川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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