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资源 > 通知公告

河南省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的公告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监管处发布时间:2022-11-22 08:31打印页面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持续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要求,我省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20891-2014)及其《修改单》中第四阶段的相关要求(以下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2年12月1日起,在我省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含560kW)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须满足《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用柴油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和在道路上用于载人(货)的车辆装用的第二台柴油机。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生产企业应确保实际生产的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做好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自查工作。在我省销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应确保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

  (二)在机械销售前,装用额定净功率37kW及以上柴油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和《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规定,在机械出厂前,将卫星导航精准定位系统和车载终端系统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联网。

  (三)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和销售企业配合用户做好机械信息编码登记工作。

  三、强化执法监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的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加强监督检查,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标准》要求产品的企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21日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