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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2-00212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2-10-11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市嵩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2〕7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郑州市嵩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郑州市嵩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9KYW6A43)上报的由北京万澈环境科学与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郑州市嵩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锂电池负极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对各废气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项目造粒、碳化、石墨化废气及原料破碎、粉磨、整形、石墨化装出炉、半成品处理等工艺废气经处理后分别满足《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以及《炭素行业绩效分级指标》中A级企业要求。

  2. 废水。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梯级利用”原则处理废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不外排。

  3. 噪声。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体废物。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5. 运输污染。原料进厂及产品外运采取新能源或国六排放指标货车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清洗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合理设置运输时间和路线,减少沿途噪声影响。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按《报告表》要求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建成后全厂废气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颗粒物3.2312吨/年,二氧化硫36.591吨/年,氮氧化物10.514吨/年,挥发性有机物6.163吨/年。其中颗粒物、氮氧化物由登封中联水泥有限公司2021年工业深度治理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二氧化硫由登封中联水泥有限公司2021年工业深度治理和郑州国燃耐火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退出年产2.5万吨耐材生产线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挥发性有机物由河南顺源宇祥铝业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关停的减排量中倍量替代。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你公司应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负责组织开展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送至上述单位,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日常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果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报告表》应报我厅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2年10月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登封分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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