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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2-00177 分类:
发布机构: 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2-08-0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补充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2〕145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309号建议的补充答复

闫子鹏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不应将国四及以下车辆管控责任放在企业端》的建议,我厅于2020年6月8日进行了回复,根据工作推进情况,现将最新进展补充答复如下:

  一、柴油货车污染占比仍然较重

  我省地处中原腹地,有着独特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交通优势,是全国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重要交通和物流枢纽。2021年,全省机动车保有量已超过1840万辆,约占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的7%;国四及以下排放阶段车辆达766万辆,约占我省机动车总量的42%;非道路工程机械保有量20万辆以上,农业机械保有量约15万辆;全省公路货运占比达到85%。巨大的机动车保有量、较高的高排放车辆占比和密集的公路货运现状,导致我省移动源污染严重。

  二、企业高排放柴油货车使用问题仍然突出

  截至目前,全省工业企业共安装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监控系统8777套。监控数据显示,2022年以来,累计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9.98万辆次,其中河南省甲乙丙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今年以来累计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11590辆次。

  三、企业做好高排放柴油货车管控政策依据

  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函》(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要求,应加强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原则上,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有关技术指南执行。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统筹“油、路、车”污染治理,加大力度推进重型柴油车OBD在线监控系统联网以及与交通运输部门营运车辆GPS定位信息共享工作,争取通过利用车辆定位、运行轨迹、排放状况等数据信息,更加科学、精准、高效监控车辆运行情况,减轻企业负担。

  感谢您对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

  2022年7月29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薄丹丹 王利芳

  联系电话:(0371)66309148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府督查室,安阳市人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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