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郭爱萍代表:
2020年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水环境质量考核的建议》,我厅于当年进行了回复。结合当前工作推进情况,现将最新情况补充答复如下:
近年来,结合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厅进一步加强对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内在规律的探索和研究,不断充实、丰富和完善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制度,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更加符合我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坚强支撑。
一、关于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暨奖惩暂行办法
为打好全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层层传导压力,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改善河流水质,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9月12日印发了《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暨奖惩暂行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2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等技术规范开展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改善河流水质的一项工作机制,不是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考核。
《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12日印发实施以来,在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三五”期间,我省国考断面超额完成国家考核目标要求,Ⅰ~Ⅲ类水质断面比例较国家考核目标提高20.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比例较国家考核目标降低9.6个百分点。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包括实施《暂行办法》等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机制密不可分。
二、关于《暂行办法》修订
随着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暂行办法》对自然径流差,地表水中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为主的豫北市排名不够科学等问题也逐步显现,有必要对《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完善。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对《暂行办法》修订问题的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4月,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提请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试行)》(豫环委办〔2022〕12号,以下简称《试行》),《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试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增加了排名指标。二是将《暂行办法》中水质现状、环比变化情况2项排名连同增加的水质同比变化情况排名统一整合形成一个水质排名分值排名。三是细化了奖惩措施。《试行》充分采纳了您提出的“进一步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的建议。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做好各项工作,也欢迎您继续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2年7月4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郑灵通
联系电话:0371-66309146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府督查室,焦作市人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