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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2-00104 分类:
发布机构: 大气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2-05-31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0394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2〕7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1250394号提案的答复

柳锋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我省黄河流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我省高度重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成立由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双组长的领导小组,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重点工作,动员全省上下共同投身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我省沿黄各市均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城市,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普遍存在产业结构偏重、能源结构偏煤、运输结构偏公路,环境承载力有限、转型升级压力大等问题。我厅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谋划、统筹调度、稳步推进,全力做好黄河流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一、主要开展工作

  (一)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政策体系

  一是不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建设。2021年,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足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部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修订完善,为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此外,我省高度重视制定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十三五”以来,累计发布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30余项,包括《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424-2017)》《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4-2020)》《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5-2020)》《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黄金冶炼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8-202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9-2021)》《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234-2022)》《固定源废气氨排放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固定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等涉气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监测技术规范,为扎实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监管执法、促进企业清洁生产等提供了重要依据。二是持续执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大气十条”实施后,我省制定下发了《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豫政办〔2017〕74号),建立激励和约束并重的空气质量推进机制,有力促进了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落实。为充分调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性,夯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我省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考核PM10、PM2.5两项指标,以全省月均浓度平均值和月均同比改善率平均值作为考核基数,均实行2级阶梯式计算,距离考核基数越大,计算标准越高。2021年,全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共支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47522万元、得补38544.5万元。三是严格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分级。2018年7月,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郑州支行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时启动首批环保信用评级工作;2019年12月,为加快全省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等5部门联合制定了《河南省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20年以来,我厅累计完成24832家全省重点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证和危废经营许可证管理的企业单位和2404家第三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社会生态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的环保信用评级工作。评级结果在企业评先、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环保信用承诺审批、“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环保项目资金支持、企业信贷、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评选等多个方面得到充分有效应用,为督促企业履行环保义务和社会责任、约束惩戒企业环境失信行为、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等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统筹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一是坚持源头污染防治。加大治本力度,着力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优化升级,从严从紧从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严格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持续推进不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重点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实施落后产能清零行动,对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力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十三五”期间,累计淘汰钢铁产能157万吨、各类落后设备733台(套)。2021年,关停落后煤电机组5台82.5万千瓦,完成76个产业集群升级改造及周边区域综合整治,推动完成10家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发现并取缔散煤销售点56个,拆改燃煤散烧设施设备5452个(套);完成烟叶烤房电代煤8500座、建设配套变压器702台、食用菌企业“双改”145家;完成新增集中供热能力3679万平方米、新增可再生能源供暖能力2400万平方米,新建改造供热管网525.8公里,新增储气能力50156万立方,新增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789万千瓦,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累计达4040万千瓦,累计吸纳外电716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9.2%。二是狠抓工业深度治理。开展工业企业全面达标提升行动,持续推进电力、钢铁、水泥、铝工业、焦化、碳素、陶瓷、砖瓦窑、铸造、铁合金、耐材、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和其他涉及工业涂装、工业窑炉、锅炉等行业废气污染物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推进钢铁、水泥行业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提升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积极性。加快实施煤改电、煤改气工程,全面提升铝工业、铸造、铁合金、石灰窑、耐火材料制品、砖瓦窑、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等工业窑炉的治污设施处理能力,加强无组织排放管控,对涉及生产过程中的煤炭、矿石等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与输送,物料加工与处理等各生产环节实施无组织排放精准治理,实现全封闭贮存及运输。2021年,全省完成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序46个、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序196个、清洁运输改造企业102家、工业炉窑综合治理2315座、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345台、生物质锅炉升级改造88台、燃煤机组综合治理41家、垃圾焚烧炉治理27座、16座冲天炉改造任务。三是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积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持续强化省内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与周边省份有关城市联防联控。组织开展全省空气质量联防联控工作会商,分析研判大气污染特征及变化趋势,评估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成效,精准落实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加强分区域考核,促进各级党委政府严格落实保障空气质量的属地领导责任。四是加大专项资金支持。2021年以来,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95%以上用于支持工业企业深度治理、限制类装备和过剩产能退出、散煤清洁替代、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其中黄河流域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占总资金的60%以上。2021年,黄河流域9市1区多项空气质量指标同比改善,达到历年同期最好水平,其中PM10平均浓度为8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9%;PM2.5平均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4.8%;SO2平均浓度为9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0.0%;NO2平均浓度为3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8%;CO平均浓度为1.4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7.6%;O3平均浓度为173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0.6%;优良天数为236天,同比增加8天,实现了“十四五”起步之年良好开局。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协作

  2015年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实施以来,我厅持续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沟通对接和交流协作,与有关部门先后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实施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加强公益诉讼工作协作配合的意见》《关于印发全省持续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联合行动方案的通知》《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文件,从制度层面建立健全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设立了执法协作办公室,建立了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席会议制度、重大案件会商制度、重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制度、环境案件信息通报制度、联动执法办案等制度,明确了案件移送范围,各部门间形成了一套办案有抓手、联动有章法的良性循环。2019年以来,我厅多次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进行执法联动,重点严厉打击涉气企业恶意违法、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累计向公安部门移交行政拘留535起,移交涉嫌环境犯罪213起。2020年6月、2021年3月、2021年7月,我省组织3次黄河流域现场排查活动,经排查整治,黄河干支流存在的环境问题发现率由57.54%降至4.11%,黄河流域问题发生率明显下降,生态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联动

  为提高重污染天气的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我省制定发布了《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对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组织实施、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问责、各应急处置单位及职责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广电局、气象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此外,为指导全省各地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并根据气象条件变化,及时调整启警响应级别,我厅建立了日分析、周研判、月讲评会商研判机制。预警期间每日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会商研判分析会,加密预报和提醒可能的重污染区域,通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视频会,分析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形势,指导各地科学、精准管控,扎实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预警结束后开展总结评估,修订措施,完善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2021年-2022年秋冬季期间,我省黄河流域城市PM10平均浓度为104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8.0%;PM2.5平均浓度为6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5.6%;SO2平均浓度为10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NO2平均浓度为37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9%;CO平均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针对6轮重污染过程,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为8天,同比减少6天,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我厅将立足生态环境保护职能,扛稳政治责任,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抓好生态环保突出问题整改,确保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一)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一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污、依法保护,加快推进《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立法进程,配合做好该条例立法审查工作。支持指导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地方立法,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出台符合本地生态环境管理新要求的政策法规,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生态环境法治培训。充分发挥司法衔接和部门联动机制作用,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二是持续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聚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领域,以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为主线,强化PM2.5污染控制要求,加快补齐O3污染治理短板,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优先制定相关领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格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及重金属的排放控制,重点制定《耐火材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肥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色金属冶炼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含有色金属再生)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是深入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全面开展环保信用评价,逐步将所有符合参评范围的单位纳入评价,强化服务意识,鼓励企事业单位主动参加环保信用评价,努力做到应评尽评,构建以环保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信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奖惩机制,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开放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坚持将开展环保信用评价与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实施污染治理提标改造、促进排污单位依法排污相结合,引导企业提质增效、绿色发展。

  (二)着力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

  一是压实生态环境保护政府责任。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各级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污染治理纳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完善河南省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管理,将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省辖市(示范区),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加强各级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二是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全面推广“放管服”改革先进经验做法,打造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引导各类资本有序参与环境治理项目投资、建设、运行。鼓励开展碳排放权、排污权、用水权、水能资源开发等市场化交易。积极推动省级绿色发展基金向黄河流域生态治理倾斜。三是完善区域协同保护机制。落实跨省城市政府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跨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建立健全省内城市间协调合作机制。强化跨区域环境保护司法联动,加强与上下游省份在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中的常态化司法协作。健全跨区域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推行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统筹实施动态监管、专项执法和综合执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环境保护司法联动。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内部化,提高生态环境违法成本。

  (三)深化大气污染源综合治理

  一是实施重点行业NOx等污染物深度治理。加快推进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对未按期完成或评估监测不达标的企业,按要求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推进燃煤自备电厂、金属冶炼、耐火材料、碳素、石灰等行业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深入推进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加强大宗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二是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建立完善涉VOCs重点行业全过程综合控制体系。加大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源头替代力度,完善行业和产品标准体系,扩大低(无)VOCs产品标准的覆盖范围。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提升VOCs废气处理设施的收集率、处理率、运行率。开展原油、成品油、有机化学品等储罐排查,推动加油站、原油和成品油储油库、油罐车按标准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三是加强移动源排放管控。持续提升铁路货运能力,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提升清洁运输水平,全面实施重型车国六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第四阶段排放标准,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积极推进老旧汽车淘汰,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发展,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推进大宗物料运输企业门禁系统建设,建立运输车辆、厂内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台账。

  (四)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联防联控

  充分利用“国家-省-市”三级预测预报技术支持,加强空气质量预警会商,持续提升夏季臭氧和冬季重度污染提前72小时预测时空精准率,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及时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效果,总结各环节执行成效,梳理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预案体系,明确各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提高大气污染治理精准性、科学性、系统性和有效性。不断完善重点区域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保障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时各相关城市及时响应、有效应对。逐步实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执法、统一污染防治措施。完善区域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区域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开展区域大气污染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

  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关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2年5月27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熊 飚

  联系电话:0371-66309853;13803895487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郑州市政府、郑州市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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