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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2-02-18 14:51打印页面

  豫政办〔2022〕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20日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省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县级政府和省、市、县级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各地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再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请示后确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 信息处置

  4.1 事件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当地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4.2 事件信息核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受体和重要环境监测断面等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 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 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同时上报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省生态环境厅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省委、省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等重点流域干流以及丹江口水库等南水北调工程重要保护目标水质超标的和产生跨省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2 事件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 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接到通报的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涉及跨省污染的,由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向涉及的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损失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 响应程序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指挥部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启动Ⅰ、Ⅱ级响应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加强与事发地市、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及时向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4)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事发地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省指挥部其他组成部门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要求,根据各自职责采取以下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省指挥部。

  (2)成立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指挥部提出请求。

  事发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级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市级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为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指导、协调和技术支持,并视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启动Ⅲ级响应要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事发地市级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市级政府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省生态环境厅保持与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

  (3)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级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级政府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根据事发地政府的需求,提供技术支持。

  5.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 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现场污染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要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 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5.3.3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划定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 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自然生态环境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扩散特征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生态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价格监管。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两微一端”(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政府新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应当依托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处理。

  5.3.8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 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恢复重建和环境修复的依据。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 善后处置

  事发地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市、县级政府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 物资与资金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市、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县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及其通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保障应急期间通信网络安全畅通。公路、铁路、航空、水运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 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环境应急组织机构领导下,事发地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

  7.5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市、县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2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docx

附件2:省指挥部组成及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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