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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下放部分省级管理权限的公告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21-04-25 15:30打印页面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下放至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省级生态环境管理权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直接下放、授权的事项(3项)

  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郑州市、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设置的主管生态环境的工作部门。

  将“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行政许可)审批的省级管理权限下放至郑州市、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将“辐射监测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省级管理权限授权至郑州市、洛阳市生态环境局。

  二、委托实施的事项(4项)

  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行政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行政许可)、“制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其他职权)等4个事项的省级管理权限委托至郑州市、洛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不再受理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行政区域内本公告下放、授权、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到对应承接部门办理以上行政许可事项。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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