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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1-00048 分类:
发布机构: 移动源污染监管处 发文日期: 2021-04-1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物流通道空气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  号: 豫环函〔2021〕3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物流通道空气站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物流通道空气站建设的请示》(周环文〔2021〕2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点位选择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88号)等标准及文件要求,应对当前建设的15个物流通道空气站监测点位进行合理评估,确保点位充分发挥对道路交通污染源排放情况的监测作用,适时在周口港设立监测点位,力争做到对港口交通污染源排放影响的监测评估。

  二、监测方法及设备选型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21年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方案>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1〕88号)等标准及文件要求,合理选择监测项目,其中PM10、PM2.5、NO、NO2、NOx、CO、NMHC和气象五参数为必测项目,BC、VOCs(至少PAMS 57种组分)和汽车流量等其他交通污染相关因子为选测项目。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等相关国家标准,准确选择各项目对应的监测方法,规范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可比性。

  三、监测设备联网

  加快推进15个物流通道空气站监测设备联网工作,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联网要求,尽快建立专用监测平台或与现有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监控平台进行联网,充分发挥交通空气质量监测站的作用,客观分析评估交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在省级平台建成后,按照相关联网规范及要求,完成省、市平台联网及数据传输工作。

  2021年4月15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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