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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致排污单位的一封公开信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发布时间:2021-03-01 16:14打印页面

各排污单位:

  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制度保障。几年来,在各排污单位的积极参与配合下,我省基本完成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工作,在此向大家表示诚挚敬意和衷心感谢!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1月24日以国务院令第736号正式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按照《条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单位),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证排污,违反规定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督促全省各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依据《条例》,对排污许可要求、环境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予以公开和提醒,望广大排污企业认真了解,严格依法申领,按证排污并履行相关义务。

  一、主动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凡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重点管理、简化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或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排污许可证。未按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以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按证排污。各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限定的排放口、排放去向、排放浓度、排放总量规范实施排污行为,并做好日常排污管理,包括建立完善环境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落实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包括手工监测、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等)、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公开排放信息等。未落实上述要求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及时履行排污许可证重新申请、延续和变更手续。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5年有效期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的,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5年有效期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另外,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四、列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未按要求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配合监督检查。各单位应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并如实报告相关情况。拒不配合检查或者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请登录http://permit.mee.gov.cn。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均设有排污许可证核发咨询热线,竭诚为辖区内排污单位服务,欢迎垂询。

  2021年2月26日

      附件:各省辖市(示范区)排污许可证业务咨询电话.pdf

      附件:各省直管县(市)排污许可证业务咨询电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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