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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07 分类:
发布机构: 水生态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0-07-03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632号提案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0〕13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230632号提案的答复

王桂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排放治理的提案》收悉。现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支持!近年来,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多措并举,克难攻坚,全省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切实解决了一批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已采取的措施

  城镇污水处理厂在促进区域减排、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运行期间会产生恶臭气体与污泥,为避免其对周边居民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国家先后出台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对污水处理厂的恶臭防治与管控提出了严格要求,主要有:一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设一定的防护距离;二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废气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提出限值要求等。

  我省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的监管工作。《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豫政〔2018〕30号)提出,要依据城市排水专项规划和河湖生态环境目标要求,科学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和规模,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质改造。《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0〕7号)要求,持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关于河南省黄河沿线城市水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建城建〔2020〕156号)要求,因地制宜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未实现污泥无害化、稳定化的污水处理厂要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整改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全过程跟踪核查管理机制。按照政策文件要求,全省各地的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稳步推进,管理也日益规范,但正如您所说,目前仍还存在不少问题。

  二、下步主要工作

  根据您的提案建议,结合我厅工作职责,下一步,我厅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督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郑州市相关部门及双桥污水处理厂对其污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置措施及周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会诊、研究,根据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整改。

  (二)监督配合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依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配合住建部门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市县力争建成规范化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2020年底,设市城市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5%以上。同时以国家推进实施“无废城市”为契机,监督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探索污泥处理处置的新方法、新路径。

  (三)加强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要求,严格控制总氮、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许可排放量;对污水预处理区和污泥处理区采用设置顶盖等密闭措施,配套建设恶臭污染治理设施。最大程度降低污水处理厂恶臭气体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四)强化污水处理厂污染指标监测监管。以氨、硫化氢、臭气浓度为主要指标,加强相关污水处理厂厂界(或防护带边缘)恶臭气体的监测频次,同时强化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出水口水质的监控。督促相关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五)鼓励进一步探索化解污水处理厂“邻避效应”。一是配合住建、规划部门,合理选址污水处理厂,进一步严格审批相关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二是鼓励探索污水处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模式,如全封闭下沉式水处理系统等。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20年7月2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刘建光

  联系电话:0371-66309096;18301570383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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