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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105 分类:
发布机构: 水生态环境处 发文日期: 2020-07-03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68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豫环函〔2020〕13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第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68号建议的答复

郭爱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水环境质量考核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我省对各地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考核问题,确实是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中面临的实际问题。同时,您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操作性强的工作建议,这对我省下步水污染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9年3月26日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成效考核实施办法》(豫环攻坚办〔2019〕5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附件2《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成效考核细则》中的第三条对我省各省辖市的考核内容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进行了详细说明;2020年1月14日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修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成效考核细则>及做好2019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1号)对《实施办法》中的《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成效考核细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考核,没有涉及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仍按照《实施办法》中《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成效考核细则》的方法、内容、分值进行。

  二、关于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暨奖惩暂行办法

  为打好全省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强化地表水环境质量信息公开,层层传导压力,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改善河流水质,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9月12日印发了《河南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暨奖惩暂行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2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城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技术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51号)等技术规范开展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工作。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是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持续改善河流水质的一项工作机制,不是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考核。

  《暂行办法》自2018年9月12日印发实施以来,在持续改善全省水环境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1-5月,国家考核河南省的94个地表水断面中,按考核因子平均浓度计,Ⅰ~Ⅲ类水质断面76个,占80.9%(达到国家要求的高于57.4%的目标);无劣Ⅴ类水质断面(达到国家要求的低于9.6%的目标)。同比,Ⅰ~Ⅲ类水质断面增加21个,增加22.3个百分点;劣Ⅴ类水质断面减少3个,减少3.2个百分点。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与包括实施《暂行办法》等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机制密不可分。

  三、下步工作打算

  随着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暂行办法》对自然径流差,地表水中以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为主的豫北市排名不够科学等问题也逐步显现,有必要对《暂行办法》相关条款进行适当的修订完善。目前,我厅也收到相关市关于修订《暂行办法》的部分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协调。下一步,我厅将就《暂行办法》修订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请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就《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争取我省地表水环境质量月排名工作更加科学、公正,更加切合我省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实际。

  您提出的建议,我们高度重视,并将在下步工作中认真研究采纳,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欢迎您继续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20年7月2日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水生态环境处 郑灵通

  联系电话:0371-66309146;17734781125

  邮 编:450046

  抄 送:省人大选任联工委,省政府督查室,焦作市人大,焦作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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