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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0320-01-2020-00088 分类:
发布机构: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发文日期: 2020-06-19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2009-202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
文  号: 豫环函〔2020〕105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2009-202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核意见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省生态环境厅在郑州市组织召开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2009-2020)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论证会,成立专家组(名单附后)对《报告书》进行了审查;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和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初审意见(新环审查〔2019〕8号),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身为新乡工业园,位于新乡市中心城区东部,规划范围为北至纬九路(与市区平原路连接),南至新延路,西北至经一路和东三干渠,东至延津县界,总面积22.8平方公里。主导产业为化纤纺织、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2011年原省环保厅组织对新乡工业园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了审查(豫环审〔2011〕2号)。本次跟踪评价在上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基础上开展。

  二、《报告书》结合原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对集聚区开发强度、土地利用、功能布局、产业定位等情况开展了调查,分析了规划实施的实际状况和原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梳理了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照新的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结合环境质量情况,分析了规划实施对环境的影响,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整改措施等。《报告书》采用的基础数据翔实,评价方法正确,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可行,可作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依据。

  三、依据跟踪评价结论,为进一步做好规划实施的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合理用地布局。进一步加强与《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红旗区小店镇总体规划(2018-2035)》的衔接,优化调整用地布局,在开发过程中不应随意改变各用地功能区的使用功能;按照《报告书》要求,落实对区内不符合规划的企业优化调整建议,引导部分工业企业逐步退出搬迁;加强对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的保护,工业区与生活居住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在区内建设项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新建居住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二)进一步优化产业定位和结构。结合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要求,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项目;禁止与主导产业汽车及零部件、装备制造产业无关的电镀项目、塑料制品项目入驻;禁止新建、扩建危废集中处置项目;禁止新建和单纯扩大产能的化工项目入驻(单纯混合和分装项目除外),化工医药区限制现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现有企业改扩建且增产减污的除外);中开企业城禁止食品制造业、农副产品加工业项目入驻;严格限制清洁生产水平低,同质化、重复性,产品档次低的印染项目入驻。

  (三)进一步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中水回用”的要求,完善配套管网建设,确保入区企业外排废水全部经管网收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完善中水回用管网,进一步减少废水排放量;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集聚区应实施集中供热、供气,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四)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采取调整能源结构、加强污染治理、区域综合整治等措施,控制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加快对涉VOCs行业有机废气治理措施提升改造,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污水排放量,严格控制进入污水处理厂各企业工业废水水质,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中,化学需氧量≤40毫克/升,氨氮≤2毫克/升,总磷≤0.4毫克/升)要求,并按照水污染防治攻坚要求,适时采取建设人工湿地、调整排水路线等方式,进一步减少对纳污水体的影响。

  (五)建立健全园区环境风险管理体系。加快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健全环境风险单位信息库,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对地表水环境造成危害;完善园区级综合环境应急预案,有计划地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园区风险防控和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加强集聚区环境监督管理,完善环境管理机构,制定环境管理目标、管理制度和监测计划,编制并实施环境保护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入区项目建设。组织开展园区地下水、排污受纳地表水体、边界大气、园区及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环境噪声监测,建立环境管理(含监测)资料档案。加强环保宣传、教育及培训,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实施环境保护动态化管理。

  五、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实施及开发建设中,应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与监督管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若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重新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附件:《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专家论证会专家组名单

  2020年6月16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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