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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20-0004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0-01-1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绿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20〕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河南绿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绿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2MA462QH85M)上报的由河南绿韵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绿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并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废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危险废物焚烧类别和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文)等相应标准要求。

加强各产生无组织废气排放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 废水。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利用”的原则设计建设全厂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生产废水经分质处理后综合利用不外排,循环冷却系统排污水和生活污水排入陕州区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3. 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音、隔声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 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填埋场防渗设计、运行等应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要求。

(四)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源头控制、厂区分区防渗等措施,加强厂区周围土壤及地下水水质监控,制定应急响应预案,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严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六)加强环境监测和污染源监测,确保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在厂区门口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布焚烧炉等主要设施运行工况和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七)满足《报告书》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四、如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五、土地、规划、搬迁等要求以有关部门意见为准。

2020年1月9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抄送: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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