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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20-0000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20-01-03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洛阳城市矿产资源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文  号: 豫环办函[2019]4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退回洛阳城市矿产资源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洛阳首拓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洛阳城市矿产资源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报告书》未通过专家技术审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项目选址的可行性需进一步论证。项目选址距离黄河干流、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较近。《报告书》应结合黄河生态保护有关要求及选址所在区域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条件综合论证厂址选择的可行性。

二、项目炉渣和飞灰依托处置的可行性需进一步分析。企业拟建配套的危废填埋场未纳入本次评价范围,且拟选址用地尚未调整到位,《报告书》应明确焚烧炉渣、飞灰等最终处置措施,论证依托处置的可行性及与审批原则要求的相符性。

三、补充完善专家技术评审提出的其他修改内容。

据此,我厅决定暂缓审批并退回该项目《报告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你公司认为退回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2月30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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