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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307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行政处罚和复议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11-22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阳百德实业有限公司
文  号: 豫环罚决字[2019]1号 有 效 性: 生效

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阳百德实业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19〕1号

 

信阳百德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MA44404D15(1-1)

地   址:信阳市羊山新区国际家居产业小镇北片区(纬北五路与新十八街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  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木门和整装生产线项目1号楼内的喷漆间和修色喷漆间进行喷漆作业时大门敞开,未封闭;水帘式漆雾捕集装置正在运行,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 UV光解装置未开启,光氧催化灯管没有发亮,抽风电机停运,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完全有效处理直接外排。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1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如下:公司所有喷漆车间均完全密闭,UV光解在检查当天因风机损坏在维修,但水帘漆雾捕集装置在运行,风机修好后,公司立即投入了使用,对环境没有造成污染。请求从轻或免于处罚。我厅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公司的申辩理由不成立。经集体研究,我厅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1号)、《送达回证》、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环境监察总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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