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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

来源:法规处发布时间:2019-11-22 16:26打印页面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环罚决字〔2019〕2号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678083045(1-1)

地   址:灵宝市道南工业区(鼎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江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厅执法人员于2019年6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原料堆场大面积料堆未覆盖,部分料堆高于防风抑尘网,现场一台推土机和两台大型运输车辆正在进行露天装卸作业,无喷淋等降尘措施,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厅“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公司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这一事实。

你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签收了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2号),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对我厅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公司未向我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我厅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厅《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环罚先告字〔2019〕2号)、《送达回证》等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危害后果较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之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厅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 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 给予罚款六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河南省财政厅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248105184869;代办银行:中国银行郑州自贸区分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厅规划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厅环境监察总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生态环境部或者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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