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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3203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11-19
名  称: 关于同方威视股份有限公司MI1000气味嗅探仪和MI2000痕量有机物分析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文  号: 环办辐射函〔2019〕851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同方威视股份有限公司MI1000气味嗅探仪和MI2000痕量有机物分析仪中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的复函

同方威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MI2000痕量有机物分析仪、MI1000气味嗅探仪等含镍-63放射源产品实行豁免管理的申请》(威视股份【2019】第004号)收悉。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函复如下:
  一、 你公司生产、销售的MI1000型气味嗅探仪、MI2000型痕量有机物分析仪内各含有2枚活度不大于5.55E+8贝可的镍-63放射源,为Ⅴ类放射源。鉴于该放射源活度低,且上述型号仪器的固有安全性较高,对环境、公众和工作人员的影响很小,我部同意对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实行豁免管理。
  二、使用上述型号仪器的单位可以免于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你公司销售上述型号仪器给最终用户无需办理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及备案手续。
  三、上述型号仪器中使用的镍-63放射源不作为放射性物质进行管理。如发生个别镍-63放射源失控,也不作为辐射事故处理。
  四、你公司应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所售仪器中镍-63放射源的跟踪管理。在产品说明书和销售合同中明确告知产品中含有放射源,同时告知有关放射源的危害和防护知识及售后管理要求。负责对仪器报废后其中的废放射源进行管理,承担送贮到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的责任。
  五、你公司应制定上述型号仪器销售台账、售出仪器跟踪管理及废源处理记录,并在每年1月底前汇总上一年的有关情况报告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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