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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19-09-02 09:54打印页面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在5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7月10日,在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该厅法规处副处长王凤远就新修订的条例回答了社会关切的问题。

为什么修订条例?

近年来我省在碧水工程、河长制、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过程中探索出了一些成功经验。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实际,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了修订,细化了相关制度,固化了成熟经验,进一步加大了依法治水力度。

新修订的《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共7章86条,主要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水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新修订的条例出台,对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等方面必将发挥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

湿地、坑塘、蓄滞洪区列入适用范围

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列举了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等五种,我省结合省情将湿地、坑塘、蓄滞洪区列入适用范围,突出了地方特色。

强化了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新条例构建了政府负总责,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水利、自然资源、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的水污染防治责任体系,并规定了河(湖)长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责任更加明确。

增设“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一章。新条例明确了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制度,增加了水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完善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实现了排污许可与总量控制、达标排放相衔接。此外,新条例还对举报奖励、信用评价等制度进行了补充完善。

加强特殊水体保护

新条例完善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区划规定,明确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性行为,规定了乡镇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

新条例完善了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要求化学品生产、存储和使用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同时,新条例还增加了黑臭水体治理、人工湿地建设方面的规定。

细化重点领域防治措施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新条例分别对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交通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了全面系统规范。

工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新条例实行工业污水集中达标处理,要求工业废水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新建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进入产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专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

城镇水污染防治方面,新条例明确了城镇建设必须制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雨污分流改造计划,要求对污水处理厂尾水进行再生利用等。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新条例强化了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增加了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明确了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的措施等。

交通行业水污染防治方面,新条例增加了船舶污染控制和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防治规定,要求建立船舶水上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要求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正常运行。

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针对一直以来存在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新条例进一步加大了处罚力度。

在创设性条款中依法设置了相应的罚则。如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废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直接排入外环境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相对封闭区域未建设或者未正常运营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的,均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部分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废水、污水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调整为“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罚款金额由原来的“五十元以上两千元以下”调整为“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同时,新条例还对上位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制度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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