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876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测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9-02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
文  号: 豫环函[2019]23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管理工作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为保证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以下简称“空气站”)正常运行,科学客观评价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真实准确反映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成效,现就加强空气站管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明确空气站管理职责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空气站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营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控空气站点位的增加、变更、撤销等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省控空气站建设、更新、验收及质量管理等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规范。组织国控空气站点位增加、变更、撤销的技术审核及专家论证工作。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控空气站点位增加、变更、撤销的技术初步审核;省控空气站的建设、更新和验收的技术指导;省控空气站日常运行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出辖区内空气站的优化方案;空气站的建设、设备更新和验收工作以及站房用地、安全保障、电力供应、网络通讯、防雷和出入站房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保障空气站周边环境相对稳定,避免对监测过程造成影响;配合做好空气站的运维管理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乡镇空气站的建设、调整等管理工作。

二、严格空气站点位调整变更

(一)现有的空气站点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

(二)国控空气站点位调整程序

国控空气站点位确需调整变更的,相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控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调整变更管理工作的通知》(监测函〔2019〕7号)要求,编写技术报告并组织初审后,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正式申请、点位调整技术报告(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不少于60天(每季度不少于15天)的比对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初步技术审核、专家现场查勘及技术论证后,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三)省控空气站点位调整程序

省控空气站点位确需调整变更的,相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有关要求,进行论证选址,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点位调整技术报告(格式见附件),并提供不少于60天(每季度不少于15天)的比对监测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技术审核、专家现场查勘及技术论证后经厅务会研究批准。

(四)经批复同意点位调整变更的,应在1个月之内完成点位调整变更工作。以空气站所在建筑物拆迁为变更理由的,应在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建筑物拆除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跟踪检查。

(五)空气站点位一经确定,应保证周边环境的稳定性,新增点位和批准变更调整后的点位原则上五年内不得再进行调整变更。

三、严格空气站点位停运

(一)国控空气站

停运时间在4天及以下的,由站点所属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提出申请,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同意后实施;停运时间在4天以上的,由站点所属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停运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后,报生态环境部审批。

(二)省控空气站

停运时间在4天及以下的,由站点所属省辖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向省环境监测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停机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回复意见;停运时间在4天以上的,由站点所属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停运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省生态环境厅批准。

(三)空气站长期停运申请批准后,相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要与空气站运维单位沟通,做好站房监测仪器的交接、保管工作。待具备运行条件后,相关省辖市生态环境局要与空气站运维单位共同完成站点复运后仪器的测试、交接等工作。

四、严格空气站监测仪器设备更换

(一)国控空气站

经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评估后达到报废条件(一般应使用超过6年),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的监测仪器设备,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其他特殊情况,由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生态环境厅确认后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国控空气站仪器设备的更换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程序执行。

(二)省控空气站

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后达到报废条件(一般应使用超过6年),或者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报废的监测仪器设备可进行更换。省辖市生态环境局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仪器设备更换申请时,同时应提交拟更换仪器设备所在城市站点信息、设备型号、仪器使用年限和仪器原厂家提供的性能状态情况、故障维修情况报告等证明材料。省控空气站仪器设备的更换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程序执行。

五、严格空气站运行保障

(一)严禁人类活动干扰空气站

严格落实《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豫环文〔2015〕285号)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豫环文〔2018〕224号),认真履行市政府向省生态环境厅递交的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承诺书,确保空气站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到位、不打折扣。

(二)加强空气站安全监管

根据《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193-2013)要求,空气站应配备通往屋顶Z字形梯或旋梯,房顶应安装防护栏,高度不低于1.2米,确保运维人员进出站房采样区域安全,应有防雷或防电磁干扰设施,并开具防雷报告。做好空气站站点运行的周边环境、供电、通讯、老化仪器更新的保障工作。

(三)建立健全空气站管理制度、机制

建立站点管理责任制。将站点及其周边环境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部门,明确责任分工与责任人,强化日常监管,坚决杜绝人类活动干扰等不良影响。

建立定期巡检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排查和清除站点周围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隐患,重点对企业达标排放、道路保洁、科学洒水、环保施工、畅行交通、车辆绕行、油烟净化、楼顶清洗等工作开展常态化管理,减少工业排放、扬尘污染、机动车尾气、餐饮油烟等因素对空气站监测数据质量的影响。

建立相关部门联动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及响应程序,一旦发现监测数据异常情况,各部门能够迅速行动,及时按程序响应,及时解决监测数据异常问题。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对人类干扰环境监测数据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明确各类干扰行为的处置办法,一经发现人类干扰监测数据的行为,严厉打击、严肃追责。

六、严格处理处罚机制

(一)对于未建立本函中所列机制或空气站问题整改过程中出现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市、县,当月该站点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判定为末位;对于国控空气站发生1次及以上、省控空气站3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人类活动干扰空气站行为的省辖市,省生态环境厅谈话提醒该省辖市分管副市长、生态环境局局长,责成查处整改,并在全省通报。

(二)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检查发现,无正当理由、超出停运批准时间不恢复运行的,当月该站点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判定为末位。

(三)凡发现非运维人员擅自进入空气站站房、房顶及采样区域(采样器20米范围内)或其他人类活动干扰采样口(含周围局部环境的),擅自更换空气站位置、采样设施、仪器设备,无故停电、断网,当月该站点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判定为末位。

(四)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批复站点搬迁的空气站,逾期未完成的,视为弄虚作假。从逾期之日起直至拆除完成或搬回原点位(国控空气站必须拆除完成)期间,该站点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判定为末位。

(五)省控空气站因仪器故障、系统故障、运维等原因导致空气站日报未生成的,该站点日均值数据使用所在省辖市辖区内所有参与考核的县(市、区)城市日均值的平均值;因站房保障等基础设施不到位原因导致日报未生成的,该站点日均值使用所在省辖市辖区内所有参与考核的县(市、区)空气站日均值的最大值。

 

 附件 点位调整技术报告提纲.pdf

 

                                 2019年8月31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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