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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19-08-21 09:54打印页面

解读:《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9】18号)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17年本)的通知》(鄂政发〔2017〕23号)等有关规定,2019年2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了《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8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市(州)和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8年本)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能源、交通、原材料、核与辐射等22个行业的建设项目;

(2)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2、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未列入《湖北省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目录》(2018年本),由省政府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由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3)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核准、备案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2)其它不需向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二)明确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

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外,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自贸区其他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由各片区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三)明确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管理。

(四)明确需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项目验收权限依照《通知》划分的审批权限执行。已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和下放至市(州)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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