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省财政厅: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7〕74号)要求,我厅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的支偿、得补情况进行了计算。2019年6月,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共支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金1018.5万元,得补1080.5万元;共支偿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金812万元,得补410万元。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支偿得补情况详见附件,建议省财政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予以相应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