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环保业务信息公开 > 宣传教育 > 环境科普 > 辐射环境

放射源如何分类?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19-07-30 09:18打印页面

我国对放射源实行分类、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基本等效采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放射源分类》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

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河南省
生态环境厅
企业服务日
活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