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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生态环境局:
你局《关于对建筑施工噪声监管职权的请示》12(濮环〔2019〕1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文件提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文件也提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到2017年年底,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有关管理和执法职责划转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上述文件中已经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行使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使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职权(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且明确提出上述职权划转到城市管理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制定了部门规章《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建部令第34号),该规章第八条规定,“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非常明确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行使生态环境领域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据此,我厅认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管职权由生态环境部门划转至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函复。
2019年7月22日
主办: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