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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91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察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7-1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气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明电[2019]12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涉气企业专项执法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各专项执法行动组:

为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切实查处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做到尽职尽责,促进减排,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压实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主要领导是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立案、办案、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逐级责任,建立违法行为和环境问题整改责任机制,确保工作实效。各专项执法行动组组长是此次专项执法行动的具体组织者,负责指导监督各执法小组按方案要求严格开展执法行动。各执法小组主办人是此次行动的直接责任人,应按要求发现问题、移交问题,并指导办案整改。

二、依法严查。全省专项执法行动要按照省厅制定的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严密排查,严格检查,发现以临时停产方式规避检查的,要查用电、用气量,查生产记录,采取夜查、晨查、“回马枪”等方式进行检查,严查企业是否违法生产。对长期停产的企业,要联合电力、供水、燃气等部门断电、断水、断气到位,确保企业真正停下来。企业恢复生产时,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进行环保核查,确保企业依法排污、达标排污。

三、严厉打击。此次专项执法行动要穷尽法律赋予我们的各种手段,零容忍、用重典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报请政府关停到位;对发现的“散乱污”企业一律取缔,并做到“两断三清”;对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取证、快速移交,防止案件流失、防止当事人相互串供。对环境管理问题,按照《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及工业污染治理六个专项方案》要求,高标准,严要求,定人、定责、定监督,督促企业定计划、定措施,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督办问责。专项执法行动期间,省厅和各专项执法行动组对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环境违法立案情况、查办情况、执行情况、环境管理问题整改情况实施跟踪督办,采取调阅资料、后督察、上报统计等方式,督促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履职到位。省厅对发现违法行为少、移交立案后擅自销案以及移送公安处理的案件等重点问题,组织进行后督察,发现应发现没有发现、应立案没有立案、应移送没有移送的,依法实施问责。专项执法行动结束后,省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违法行为清单、环境整改问题清单,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办。

五、完善台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各专项执法行动组移交的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管理问题要分别建立清单和办理进度台账,对单立案、对单督办,确保违法行为不遗漏、环境问题不遗漏。要对照清单、台账进度要求,有序推进,限期销号,确保处罚到位、执行到位,问题整改到位。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填报《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环境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环境管理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2),经主要领导审核后报送至各专项执法行动组。各专项执法行动组要做好跟踪督办,并分别于7月11日、21日、31日、活动结束次日将材料报送至省厅资料调度汇总组。

 

附件1 《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环境管理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2 《企业涉嫌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环境管理问题整改情况明细表》.docx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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