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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2800 分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6-26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文  号: [2019]152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

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

1. 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 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值班工作。

3. 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 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参与起草其他有关综合性文件材料。

6. 组织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公务接待等工作。

7. 承担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

8. 承担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相关工作。

9. 负责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有关工作,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具体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承担。

10.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简称督察办)

主要职责

拟订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督察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承担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

细化职责

1. 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2. 负责对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实施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协调移交问题线索的问责工作。

3. 承担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含专项督察)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各省辖市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

4. 组织对市(县)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约谈,提出整改、限批等意见。

5. 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的后督察工作。

6. 协调指导跨区域驻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工作。

7. 指导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相关工作。

8.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综合处

主要职责

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

细化职责

1. 统筹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计划工作。组织起草省综合性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定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综合性规划和空间发展规划,组织审核城市总体规划和其他区域综合发展规划中的生态环境内容,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 组织开展和协调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组织协调省发展战略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3. 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会议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报告、讲话。

4. 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承担京津冀通道城市、汾渭平原协同发展重大政策、规划拟订。

5. 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6. 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

7.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拟订、调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8. 承担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改革工作。

9. 牵头迎接省委、省政府对我厅综合业务工作检查考核工作。

10.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人事处

主要职责

承担机关、派出单位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

细化职责

1. 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考核奖励、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 承担厅系统干部选拔任用、履职尽责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班子的双重管理工作。

3. 负责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援疆援藏(驻村帮扶,挂职锻炼)选派工作,负责厅公务员招录和派出单位、直属单位人员招聘工作。

4. 承担厅系统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管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评审、聘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厅系统劳动工资和养老保险工作,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5. 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全省生态环境干部培训规划并监督实施,归口管理厅系统年度业务培训及调训工作。

6. 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7. 承担干部监督、个人事项报告、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等工作。承担厅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审批,归口管理厅干部职工因私护照。

8. 承担省委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指标的考核工作。

9. 归口管理厅系统行政表彰工作。

10. 负责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工作。

11. 牵头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工作。

12.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机关党委(党群工作处)

主要职责

负责机关、派出单位、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指导市县生态环境部门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细化职责

1. 负责机关、派出单位、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指导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党建工作。

2. 负责党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和政治安全稳定工作。

3. 协助厅党组做好民主生活会和中心组理论学习的服务工作。

4. 负责厅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指导派出单位、直属单位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 做好巡察工作,受理所属党组织、党员检举、控告和申诉,按权限查处、审理厅机关、派出单位、直属单位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纪的案件。

6. 负责厅机关、派出单位和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的组织协调工作。

7. 指导厅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8. 牵头做好扶贫帮扶工作。

9.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法规处

主要职责

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综合性生态环境执法有关协调工作。

细化职责

1. 负责向省人大、省政府提出省级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立法计划;组织起草综合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相关处室起草专业性法规、规章草案,并负责草案的审核与报批工作;做好相关法规、规章执行解释工作。

2. 组织对发送省生态环境厅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征求意见稿)提出生态环境方面的意见,负责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释的协调工作,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

3. 贯彻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政策,指导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普法工作。

4. 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后评估。

5. 建立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体系等制度。

6. 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厅法律顾问工作。

7. 负责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8.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科技标准处(简称科技处)

主要职责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落实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拟订地方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协调并组织实施重大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及技术工程示范。加强“智慧环保”建设,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规划及信息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细化职责

1. 组织并实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归口管理厅系统生态环境保护科技项目,组织协调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推广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保护有关工作。

2. 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承担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协调、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制订地方技术规范类标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

3. 负责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组织参加有关国际会议,承担“一带一路”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4. 牵头生态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省内履约工作,负责系统内人员因公出访、来华人员和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审核审批以及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港澳台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事务。

5. 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技术示范工程。

6. 负责“智慧环保”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运用。

7.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财务审计处

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管理、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

细化职责

1. 负责建立健全厅机关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派出单位、直属单位财务工作,指导系统内相关财务工作。

2. 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省级财政性资金和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3. 统筹协调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基本建设等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承担生态环境厅参与分配的省级、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4. 监督指导机关、派出单位、直属单位做好预决算、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等工作。

5. 负责审计工作,承担厅机关及派出单位、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协调配合审计部门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6. 参与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组织协调绿色金融有关工作,承担环境税及涉企收费有关工作。

7. 承担扶贫资金的预算管理及对口支援工作。

8.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自然生态保护处(简称生态处)

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自然生态破坏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细化职责

1. 拟订和组织实施省自然生态保护监管的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

2. 组织起草省自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自然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工作,负责全省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及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等有关工作。

3. 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

4.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荒漠化防治和湿地环境保护工作。

5. 组织开展省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国际公约的省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6. 负责履行有关环境保护国际公约的省内协调与业务指导工作(包括生物多样性公约、荒漠化防治公约、湿地保护公约),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珍稀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工作。

7.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水生态环境处(简称水处)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省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水功能区规划,建立和组织实施跨市(省)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治理工作。

细化职责

1. 拟订和组织实施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2. 拟订和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

3. 负责编制并监督管理全省水功能区划。

4. 建立和组织实施跨省辖市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

5. 监督管理水污染源排放管控、入河排污口设置。

6. 监督协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参与指导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

7.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简称大气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划定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指导相关政策、规划、规范的落实。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与低碳发展政策、标准和宣传工作。承担国际履约相关工作。

细化职责

1. 拟订和组织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2. 组织开展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指导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拟订全省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

3. 组织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指导或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措施,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

4. 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5. 配合做好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总量控制具体工作,以及重金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6. 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适应气候变化的重大目标、政策、规划、制度,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

7. 组织协调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国际公约省内履约工作,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科研和宣传工作。

8. 负责全省碳减排计划任务分解、核算和考核具体工作,指导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低碳城市的创建工作,承担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9.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土壤生态环境处(简称土壤处)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细化职责

1. 拟订和组织实施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2. 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目标考核制度,承办土壤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3. 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制度,组织实施全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成效目标考核制度;组织地下水污染防治及地下水生态保护监督管理,承办地下水污染防治综合性工作。

4.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工作;参与农用地分类管理。

5. 承担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和土壤环境监督管理。

6. 统筹协调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及土壤生态保护监督管理。

7. 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

8. 统筹协调农业农村污染治理。

9. 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10. 参与粮食安全、食品安全有关工作。

11.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简称固体处)

主要职责

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方案及规范,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全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细化职责

1. 拟订和组织实施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2.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工作。

3. 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管理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环保管理制度。

4. 承担本省化学品、有毒化学品进出口和环保管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工作。

5. 牵头协调重金属污染防治整体工作,组织落实重金属总量控制和减排目标。

6. 负责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

7. 承担化学品环境管理省内履约相关工作。

8. 负责废弃电子产品、车船拆解以及矿山冶炼尾矿库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9.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简称辐射处)

主要职责

拟订全省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组织辐射环境监测,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的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等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

细化职责

1. 拟订并组织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2. 牵头国家安全有关工作,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协调机制各项决策,做好联络沟通、保障服务等日常工作,承担涉核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等有关管理工作。

3. 承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配合做好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等的监督管理。

4. 按权限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伴生放射性矿的辐射安全、辐射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放射性物质运输、放射性污染治理等的监督管理。

5. 组织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和全省辐射监测机构监督管理。

6. 承担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资质管理,负责全省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管理工作。

7.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简称环评处)

主要职责

承担全省政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负责非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负责排污许可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细化职责

1. 负责从源头准入到污染物排放许可控制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 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3. 组织开展我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

4. 负责组织和指导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审查相关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指导和协调各省辖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工作。

5. 负责组织和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目录;按照审批权限审批非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审核;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6. 负责我省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标准、规范,制定我省配套政策,指导各地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7. 指导协调新建项目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8.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生态环境监测处(简称监测处)

主要职责

负责拟订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和预测预警监测,负责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负责监测数据核查相关监管工作,负责省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

细化职责

1. 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2. 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

3.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监测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4. 组织开展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重金属、酸雨、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以及生态状况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5. 调查评估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

6. 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承担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7. 执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组织编报生态环境质量报告书,组织编制和发布生态环境状况公报。

8. 指导省驻市级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9.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环境应急管理处(简称应急处)

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调度、协调处置和预案管理、风险评估、应急演练等工作。组织编制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事发地政府开展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细化职责

1. 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指导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备案、预警及应急演练工作。

2. 指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编制备案、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演练工作。

3. 承担省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工作,参与损失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省辖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组织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调查工作。组织做好尾矿库的环境应急工作。

4. 统筹谋划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应急岗位培训。

5.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移动源污染监管处(简称移动源处)

主要职责

拟订大气移动源污染防治地方政策、法规、规章和规范并组织实施。对大气移动源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细化职责

1. 拟订并组织实施移动源污染监管相关政策、规划、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标准及规范。

2. 承担大气移动源保有量分类调查、污染物排放监控及移动源排放总量核定工作。

3. 承担大气移动源监测管理、排放检验机构监管工作。

4. 承担大气移动源污染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5. 承担新生产大气移动源的达标监督工作。

6. 协调道路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及全省油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7. 建立并组织实施移动源环保监管和信息公开制度。

8.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南水北调生态环境处(简称南水北调处)

主要职责

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和总干渠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有关南水北调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应急管理工作。

细化职责

1. 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和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

2. 监督管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范围内工业、城镇、航运等水污染源排放管控,指导水源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

3. 负责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工作、总干渠水质保护监管工作。

4. 参与指导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和总干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业面源水污染防治工作。

5. 参与有关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应急管理等工作。

6. 拟订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承担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7.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简称老干部处)

主要职责

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细化职责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厅党组的决策部署。

2. 拟订并组织实施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计划与制度。

3. 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承担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医疗保健、后勤服务等工作。

4. 负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政治理论学习活动,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

5. 负责管理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组织开展离退休干部文体活动。

6. 负责有关离退休人员的统计和信息上报工作。

7. 指导厅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8. 完成厅党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相关工作的分工

(一)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办公室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综合性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综合处负责组织起草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讲话材料代拟稿和重要综合性材料,审核厅重要文件,工作报告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重要综合性讲话材料。负责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类综合性材料。

各处室负责起草省、厅领导涉及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讲话材料、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并向综合处提供省主要领导、厅党组综合性重要讲话稿的基础性材料,起草业务范围内专题会议文件、讲话、纪要,向省委、省政府提供专项素材。

(二)生态环境规划编制工作

综合处牵头厅生态环境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综合性生态环境规划,参与制定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等。

各处室负责编制实施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专项规划,审核相关专项规划中生态环境内容。

(三)生态环境法规工作

法规处负责组织拟订、报送和监督实施地方生态环境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综合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的制(修)订工作,承担专业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及厅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各相关处室负责研究提出业务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计划,负责专业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等工作。参与业务相关综合性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及省政府规章的制(修)订。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

办公室负责厅系统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的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会同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网络舆情研判和处置工作。

科技处负责“智慧环保”建设,积极推进“互联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运用。

省环境监控中心(信息中心)负责厅环境信息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管理运维工作,处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突发事件。

各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

(五)国家安全工作

辐射处牵头国家安全有关工作,承担核与辐射国家安全相关工作。

办公室承担厅机关机要、保密、安全、保卫、反间谍,以及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网络与信息安全组织工作。

综合处承担生态安全环境政策拟订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维护政治安全稳定工作。

科技处负责系统内人员因公出访、来华人员和在华召开国际会议的审核审批以及其他外事管理工作,承担港澳台生态环境合作与交流事务。

人事处承担厅因公出国(境)人员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批。

其他各有关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承担相关工作。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由综合处牵头办理,涉及水、大气、重金属等专项工作,按业务管理对口原则,相应业务处室(单位)参与办理。

(七)排污许可工作

由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牵头办理,涉及水、大气、重金属、固废、监测、行政执法等专项工作,按业务管理对口原则,相应业务处室(单位)参与办理。

(八)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由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牵头办理,涉及水、大气、土壤等专项工作,按业务管理对口原则,相应业务处室(单位)参与办理。

(九)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由土壤生态环境处牵头办理,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办理。

(十)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工作,由厅属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核与辐射安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承担。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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