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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156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测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5-30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9]10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全面开展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为摸清大气污染排放底数,实现精准治污,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省组织各地全面开展废气排放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行监测对象,强化企业责任主体

(一)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单。各地要对接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环境统计和大气应急管控等管理名录,梳理排查辖区内所有排放废气的工业企业,确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名录,确保应测尽测。

(二)强化企业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企业履行自行监测并对外发布监测信息是其法定义务,各省辖市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监测,并履行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二、明确自行监测内容,及时做好信息发布

(一)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各地督促名录内的企业参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及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报当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企业自行监测的内容主要为废气排放监测,主要因子包括SO2、NOX、颗粒物和VOCs等,各企业根据自身污染物产排特点确定监测因子,报市级生态环境局备案。自行监测的点位、项目、频次、方法等要严格执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规定的要求。企业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二)对于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放口,应开展人工比对监测,与同时段自动监控数据比对,并填写附件1(格式附后);比对监测合格或经维护校准后合格的,可填写自动监控数据,比对监测不合格的,填写人工监测数据。

(三)及时公开相关信息。非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网址::98/),重点排污单位要及时将自行监测结果及信息分别上传省生态环境厅对外发布平台和生态环境部全国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平台(网址:http://123.127.175.61:6375/eap/Loginout.action),企业对其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监测工作作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保障内容,切实加强组织,确定专门负责同志和一名联络人员,做好工作实施和信息沟通;各地要向企业宣贯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组织好相关企业履行主体责任。

(二)加强培训,做好技术指导。各地生态环境局要加强对本辖区渉气工业企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指导企业严格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总则要求,区分重点排污单位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非主要排放口、主要监测指标和其他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和加密监测频次等规定,科学制定监测方案,从“源头”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行为。

(三)按时完成及时报送监测结果与相关材料。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辖区所有渉气排污单位于7月31日前完成自行监测,并将结果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报送内容及格式详见附件2,省环境监测中心将全省汇总结果报送监测处。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厅监测处   陈学军

电    话:0371-66309172

电子邮箱:hnhbjcc@163.com

联 系 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陈  静

电    话:0371-66309335

联 系 人:省环境监控中心   杨先锋

电    话:0371-66309217

 

附件1 废气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统计表.docx

附件2 ____市排放废气企业自行监测结果汇总表.docx

 

2019年5月30日

主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督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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