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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070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3-20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9]56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

随着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工作的开展,我省部分疑似污染地块已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但是,通过调阅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发现普遍存在调查分析过程不规范等问题,直接影响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结论的准确性。为确保污染地块利用活动依法合规,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各地市要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各地已完成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如未开展初步调查,直接开展详细调查的,也要对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进行自查。

二、自查重点

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72号)、《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4年第78号)、《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等标准规范,重点围绕以下4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

1. 调查范围是否合理。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边界范围内,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

2. 资料收集是否完备。资料收集应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影响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材料。

3. 采样是否科学规范。包括点位布设是否科学,采样深度设置是否达到土壤未污染的深度,现场样品采集过程是否规范。

4. 检测项目选择是否全面。土壤环境初步调查中所有布设点位的所有样品检测项目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所列基本项目,以及地块的特征污染物。检测项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其他项目所列的污染物。

三、工作要求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是建设用地环境管理的基础。请各地务必重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工作,把好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质量关,并将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厅,省直管县(市)的此项任务由所在省辖市统一安排完成。省厅将针对此次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人:土壤环境管理办公室   周小莉

电  话:0371-66309526

 

2019年3月18日

 

主办:土壤管理办公室                  督办:土壤管理办公室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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