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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环攻坚办[2019]40号关于1月份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情况的通报

来源: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时间:2019-03-14 17:51打印页面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环境空气质量奖惩情况通报如下:

一、通报表扬情况

依据《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豫环攻坚办〔2018〕104号)第十一条规定,对2018年10至12月环境空气质量连续三个月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前20名的泌阳、固始县予以通报表扬。

二、预警提示情况

依据新修订的《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月排名暨奖惩办法(修订)》(豫环攻坚办〔2019〕2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1月份环境空气质量在全省省辖市中排名后3名(由好到差)的济源、三门峡、洛阳市;对在全省县(市、区)中排名后20名(由好到差)的长葛市、淅川县、林州市、陕州区、镇平县、新安县、温县、叶县、内乡县、伊川县、建安区、襄城县、西峡县、禹州市、灵宝市、淇县、鹤山区、新乡县、舞阳县、鲁山县政府提出预警提示。

 

                            2019年3月13日


抄送:各省辖市市委。

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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