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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320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2-13
名  称: 关于栾川至卢氏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9]12号 有 效 性: 生效

关于栾川至卢氏高速公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0706774868X )报送的由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的《栾川至卢氏高速公路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污染,要严格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特别是施工过程中,应设置表土临时堆场,采取覆盖、拦挡等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施工结束后应认真落实生态恢复措施,对相应区域绿化或复耕,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三)项目运营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噪声。在采取设置声屏障、隔声窗等措施后,本项目运行近期及中期临近敏感点昼夜噪声均应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 类、2 类和4a 类标准。

2.废水。本项目2个服务区生活污水、5个收费站生活污水均采取MBR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后达到《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18920-2002)后回用。

四、项目正式运行后,应进行声环境跟踪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进一步完善降噪措施。

五、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2019 年2月13日

抄送:洛阳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峡市生态环境局,栾川县环保局,卢氏县环保局,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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