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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9-00490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机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文日期: 2019-01-24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信阳金瑞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处置含铬污染土壤有关问题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9]3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信阳金瑞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处置含铬污染土壤有关问题的批复

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信阳金瑞莱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天瑞集团光山水泥有限公司水泥窑处置含铬污染土壤有关问题的请示》(信环文〔2019〕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省外移入处理处置污染土壤适用法律法规问题。污染土壤异地处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 第42号)《河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8〕2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此外,该项目还涉及固体废物处置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关于拟处理处置受污染土壤危险废物属性问题。你局提供的污染土壤危险废物特性检测报告注明为送样土壤的浸出毒性检测,尚无法判别送检土壤检测报告与拟处理处置受污染土壤间的关联性;另外,该报告检测项目仅有铬、六价铬两项因子,对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和电镀行业污染特征,检测因子不全,提供资料不充分,无法判断“金隅合肥南七文创中心项目A07地块污染土壤”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请督促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按照《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T 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等标准要求,规范开展污染土壤采样和危险废物属性鉴别工作,明确拟处理处置的“金隅合肥南七文创中心项目A07地块污染土壤”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三、关于处置含铬污染土壤水泥窑是否有特殊设备、工艺和资质要求问题。水泥窑协同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应达到《水泥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6年 第72号)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还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 第22号)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本批复所指污染土壤仅限于你局请示中提到的“金隅合肥南七文创中心项目A07地块污染土壤”。

                              2019年1月22日

主办:土壤管理办公室                    督办:土壤管理办公室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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