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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3384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12-21
名  称: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鄢陵树海(大马)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8]7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许昌鄢陵树海(大马)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武汉华凯环境安全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编制的《许昌鄢陵树海(大马)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

项目建设内容包括220千伏树海变电站新建工程、配套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

(一)220千伏树海变电站新建工程

新建站址位于许昌市鄢陵县只乐乡,南距013乡道150米,东距鄢望路1100米,西北距沈寺800米,西南距袁堂村1500米。总占地面积20449.7平方米,主变及220千伏配电装置均户外布置,规划主变容量3×180兆伏安,220千伏出线6回;本期建设主变容量1×180兆伏安,220千伏出线3回。

(二)配套22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

1. 新建树海变π接兴国寺~许昌北牵引站220千伏线路,全长0.6千米,同塔双回路架设。

2. 新建树海~薛坡220千伏线路,全长29.9千米,其中新建线路全长19.6千米(约9.6千米位于漯河市临颍县,约10千米位于许昌市鄢陵县),利用原薛桐线10.3千米。线路起于树海(大马)220千伏变电站北数第五出线间隔,止于原220千伏薛桐线40#~41#杆塔之间,同塔双回(单侧挂线)架设2.5千米,单回路架设17.1千米。同时对原薛桐线7基杆塔(25#~26#、34#~38#)进行改造,线路路径不变。拆除41#、42#杆及0.54千米线路。

3. 改接巨陵~桐丘220千伏线路,线路全长7.6千米(约5.0千米位于漯河市临颍县,2.6千米位于许昌市),单回路架设,同时拆除原薛巨线19#杆及0.12千米线路。

工程总投资1054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1万元。

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因子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二)严格落实防治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等环保措施,确保变电站周边及线路两侧区域的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

(三)变电站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变电站厂界噪声、变电站周围各功能区噪声、线路两侧噪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防止噪声扰民。

(四)变电站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或定期清运,不外排。变电站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油池,产生的废变压器油等危险废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等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线路应尽量远离城镇规划区、居民区、学校、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线路经过林地时,应采取较小塔型、高塔跨越及加大铁塔档距等措施,选择影响较小区域通过,以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

(六)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植被的破坏。施工垃圾、弃渣和污水应集中、妥善处置;要采取洒水、隔离等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污染环境。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的植被和使用功能,防止水土流失。

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四、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可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五、我厅委托河南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许昌市环境保护局、漯河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

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地点、工艺、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厅审批。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邮编:450003

联系电话:0371-66309112

传  真:0371-66309112

                           2018年12月20日

 

主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督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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