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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3175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11-13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凤竹纺织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针织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8]71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凤竹纺织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针织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河南凤竹纺织有限公司:

你公司(91410503596262166Q)上报的由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的《河南凤竹纺织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针织面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厅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二、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振动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对各污染物产生环节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治理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本项目不新建锅炉,依托集聚区集中供热;拉幅定型机尾气、剪毛机及磨毛机粉尘经处理后,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和《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处理后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2.废水。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满足《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间接排放标准及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进入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噪声。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产固废应按规定处置。厂内固废临时堆场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要求设计、施工,固废堆场全密闭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进行建设,避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明显标志,安装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在线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五)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六)本项目建成后,全厂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标为:排入污水管网化学需氧量1096.24吨/年,氨氮77.2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27.371吨/年;经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为347.4吨/年,氨氮15.4吨/年。本项目水污染物替代总量来源于区域替代的15家企业(化学需氧量280.899吨/年,氨氮29.364吨/年)和区域已关停的15家企业(化学需氧量 574.10吨/年,氨氮49.02吨/年)。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挥发性有机物总量需实施倍量削减,来源于区域替代的15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削减量66.51吨/年。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本项目在整合区域现有15家纺织印染企业基础上建设,与当地政府配合,做好现有15家企业的关停工作,确保本项目投运时,上述15家企业关停到位。

五、与当地政府配合,本项目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再规划、新建居民、医院和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加快集聚区集中供热、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以及尾水治理工程、洹北污水处理厂尾水治理工程建设,确保本项目投运时,上述工程建成投运且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化学需氧量≤45mg/L,氨氮≤2mg/L的控制要求。

六、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厅重新审核。

七、工程建成后建设单位及时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1号,邮编:450003 

联系电话:0371-66309112

传  真:0371-66309112

 2018年11月13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省环境监察总队,安阳市环保局,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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