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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279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行政处罚和复议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09-28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许昌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文  号: 豫环函[2018]22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许昌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

近期,生态环境部对我省许昌市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受到雾炮车水雾喷淋等人为干扰的问题进行了函告。我厅立即组织事实调查、情况核实,许昌市进行了认真整改,并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追责。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全社会形成促进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氛围,现将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调查情况

许昌市开发区国控站点位于许昌市灞陵河与运粮河交汇处(运粮河下游左岸200米),北临阳光大道,东接延安南路,西靠运粮河,南临灞陵河,堤顶道路连接阳光大道和延安路。2018年9月3日20时10分左右,许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环卫大队二中队司机李瑞峰驾驶雾炮车,沿阳光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阳光大道运粮河桥时,因人车聚集导致一时难以通过,又突感肠胃不适,其本人知道在运粮河边东南角有一个厕所离他比较近,司机李瑞峰没有遵守国控站点周边部分路段禁行的规定,擅自决定绕道行车。20时20分左右,在沿运粮河阳光大道桥左岸下行200米左右时,停车下河堤至游园公厕内方便。其停车位置刚好位于开发区国控站点附近(距国控站点30米)。其间,该司机没有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关停雾炮车喷雾装置。李瑞峰在方便完后上河堤,驾车继续下行,20时41分行至延安路桥右转南下,驶离堤顶道路。李瑞峰在堤顶道路违规停车时间持续约20分钟。经分析,环境监测数据无异常变化。

二、整改情况

许昌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责成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向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同时责成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相关涉事人员严肃问责。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对涉事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给予直接责任人雾炮车司机李瑞峰开除处分;给予环卫大队二中队中队长桓红杰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环卫大队大队长朱亚龙效能告诫处分;给予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于源诫勉谈话,责成其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写出深刻检查;给予主持工作的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杨世民全区通报批评,责成其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写出深刻检查;责成住房建设城市管理与环境保护局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写出深刻检查;责成开发区管委会分管环保工作的副主任向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写出深刻检查。同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全市,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促使各相关单位引以为戒,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许昌市加大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周边环境整治,对能通过站点的三个堤顶路口采取球桩隔断等物理封闭措施,严禁国控站点两侧河堤上任何机动车辆进入,在道路两端及空气站附近设立警示标志。举一反三,制定《许昌市监测数据防范干扰工作措施》,避免发生各类干扰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同时要求各县(市、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自动站点周边进行排查,强化对站点周边的管控,坚决杜绝雾炮车驻停或只围绕空气站点周围进行喷雾作业等违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

许昌市国控监测站点受到人为干扰虽然不是故意,但也反映出许昌市在环境监测管理上还存在监管缺失的问题,在宣传教育方面还存在严重漏洞。

一是领导重视不够。我省三令五申要求各地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省厅还多次组织人员对环境空气自动站点进行督导检查。特别是近期,我省先后印发了《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厅文〔2018〕20号)、《关于加强环境空气监测站点周边环境监管的函》(豫环函〔2018〕180号)、《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豫环文〔2018〕224号),对自动监测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许昌市仍发生此类问题,说明了部分单位和人员思想认识、底线意识和职业道德与法律意识薄弱,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认识不足、关注度不够,保障环境监测站点周边环境安全不够到位。

二是制度落实不够严格。国控站点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周边区域机动车限行设施设置不合理,对雾炮车等专用车辆运行路线管理不科学,操作人员对雾炮车的启用、关闭操作不规范,执法人员动态巡查监管制度落实不严格。

三是宣传不到位。国控监测站点受到雾炮喷淋干扰的发生,暴露出许昌市对“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等监测质量管理制度要求宣传不到位,具体工作人员对行车路线、操作规程和相关制度了解不够的问题。

四、有关要求

各地要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严格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持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谱写中原更加出彩新篇章保驾护航。

一是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及我省《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保障数据质量,并按照我省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出台地方方案,建立防范监测数据造假长效机制,健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管理十不准》(豫环文〔2018〕224号)文件,切实履行《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承诺书》的承诺事项。

二是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临汾市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有关情况的通报》(环办监测函〔2018〕894号)等文件的学习宣传和教育,把严防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宣传到辖区内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以案为鉴,在全社会形成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可造假的震慑氛围,依法依纪保障监测数据质量。

三是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各地要全面持续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周边环境排查行动,特别是对重点污染源和影响环境监测质量的因素要排查一起、整改一起,坚决杜绝任何意图干扰环境监测数据、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的基础保障工作,确保监测站点的稳定、正常运行,真实、客观反映环境质量。

                  2018年9月27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9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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