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1409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监控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06-05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阳市部分污水处理厂申请暂缓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批复
文  号: 豫环文[2018]13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南阳市部分污水处理厂申请暂缓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批复

南阳市环境保护局:

近期收到你局《关于部分污水处理厂申请暂缓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的请示》(宛环文〔2018〕68号),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依据《环保法》、《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并对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数据质量负责,其中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的责任主体为企业,应由企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组织验收,并及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

二、依据《水污染源自动监控基站建设规范》(DB41/T1171-2015)要求,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后应及时验收。如果企业因生产不正常等原因无法及时验收时可暂缓,但应确保自动监控设施不断电、不断网,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依据《关于废止河南省污染源超标自动监控数据认定规则的通知》(豫环文〔2018〕74号)要求,自2018年4月20日起,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是否验收、是否通过核查不再作为判定自动监控设施数据是否有效的条件,凡是按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监控数据均为有效数据,排污单位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均应依法查处。

 2018年5月30日

主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督办:省环境监控中心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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