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185040/2018-00818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信息化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8-04-04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豫环办[2018]44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称《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2091号)、《河南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发改价检〔2018〕178号)要求,省直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有序清理存量政策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我厅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清理主体与分工

省厅各处室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政策措施制定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

我厅代拟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由我厅当时起草的部门负责清理;以我厅(包含厅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对照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厅直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文件由各单位自行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政策措施起草部门要对照《反垄断法》《意见》《实施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以下内容进行清理。

(一)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进行清理。

(二)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1. 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 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 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 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 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一)梳理审核: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对本部门起草的政策措施开展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对本处室、单位梳理出的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组织进行研究,形成初步处理结论。

(二)公开清废:各处室、单位对梳理出的本处室、单位起草或牵头起草的排除限制竞争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我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含厅办公室文件)形成初步处理建议,并填写《建议清理废除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文件、我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明细表》,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政策法规处,统一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经省厅集体讨论决定后,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省厅将统一组织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 建议清理废除的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措施文件、我厅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文件明细表.docx

2018年3月30日 

主办:政策法规处                         督办:政策法规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年3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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