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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3281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核与辐射安全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2-29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乡市中心医院新增Ⅱ、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及I-125粒子植入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文  号: 豫环审[2017]259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新乡市中心医院新增Ⅱ、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及I-125粒子植入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中心医院: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700417086356Q)报送的由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编制的《新乡市中心医院新增Ⅱ、Ⅲ类医用射线装置及I-125粒子植入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在我厅网站公示期满。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性质:扩建。

二、审批内容

(一)种类和范围:原许可种类和范围不变。

(二)项目内容: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56号,新乡市中心医院内。拟购Ⅱ类射线装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1台(能量10MeV,机房位于外科大楼负一楼放疗中心);拟购Ⅲ类射线装置CT模拟定位机1台(设备参数:140kV/500mA,机房位于外科大楼负一楼放疗中心);拟购Ⅱ类医用射线装置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机1台(设备参数:125kV/1250mA,机房位于内科大楼一楼介入科);拟新增I-125粒子植入工作场所1处,使用核素I-125粒子源(日等效最大操作量1.184×108Bq,年最大用量2.368×1012Bq),工作场所位于内科大楼一楼16排CT室内,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管理。

总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150万元。

三、你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30日内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本项目环评及许可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同时,应将经批准的《报告表》报送当地市、县(区)环保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你单位应将《报告表》中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工程建设中,切实加强施工监督管理,确保项目的工程建设质量。

(二)你单位应设置辐射环境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辐射防护、环境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应急处理等规章制度。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设置明显的电离辐射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配备相应辐射监测仪器,定期对辐射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监测,监测记录长期保存。

(四)放射性同位素使用及射线装置安装、调试、使用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建立和完善个人剂量档案。

(五)按时组织开展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工作,发现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进行整改,年度评估报告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厅,同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

(六)按规定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报告当地环保部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该项目方可投入运行。

(七)该项目建成后,其配套建设的放射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八)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2017年12月23日

主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督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抄送: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核工业二三〇研究所。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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