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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5185040/2017-02793 分类: 环境管理业务信息\环境影响评价
发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文日期: 2017-11-17
名  称: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文  号: 豫环函[2017]300号 有 效 性: 生效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河南省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意见

洛阳市水务局:

经对洛阳市环保局、巩义市环保局出具的《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进行审核,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二)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Ⅲ类、Ⅳ类标准,其中黄河干流引水河段执行Ⅱ类标准,伊洛河、洛河、涧河执行Ⅲ类标准,瀍河执行Ⅳ类标准;

(三)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四)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2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执行4类标准;

(五)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按照纳入水体功能区划,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二级标准,以及《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258-2016)》;

(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

(三)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2类、4类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2017年11月1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环境保护局,洛阳市环保局,巩义市环保局,河南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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