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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水务局:
经对洛阳市环保局、巩义市环保局出具的《小浪底南岸灌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进行审核,现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环境质量标准
(一)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
(二)地表水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Ⅲ类、Ⅳ类标准,其中黄河干流引水河段执行Ⅱ类标准,伊洛河、洛河、涧河执行Ⅲ类标准,瀍河执行Ⅳ类标准;
(三)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标准;
(四)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2类标准,交通干线两侧执行4类标准;
(五)土壤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二级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废水按照纳入水体功能区划,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二级标准,以及《涧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258-2016)》;
(二)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 ;
(三)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2类、4类及《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四)一般固废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6号)。
2017年11月14日
主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督办:环境影响评价处
抄送:环境保护局,洛阳市环保局,巩义市环保局,河南江河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